新生产机动车达标排放网上申报办法

信息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时间:2012-04-12

 新生产机动车达标排放网上申报办法

 

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函[2003]144号、环函[2003]209号和环发[2004]90号等文件的要求,对于已达到国家排放标准要求的新生产机动车实施车型型式核准网上申报。

  对于污染物排放达到第一阶段要求的车、机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关于×公司等×个企业的×种车(机)型排放达标的通知》。对于污染物排放达到第二阶段要求的车、机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型式认证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批)的公告》。所有获得批准的车、机型目录在网上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达标车型目录中已发布的车型,各地方不再进行重复申报。

  此《新生产机动车达标排放网上申报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1、  依据标准:

    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型式核准依据以下现行标准实施。当有新机动车排放标准发布时,将依据新标准进行实施。

(1)   GB18352.1-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

(2)   GB18352.2-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I)》

(3)   GB14761.5-93《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

(4)   GB17691-2001《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的第二阶段型式认证排放限值

(5)   GB14761.7-93《汽车柴油机全负荷烟度排放标准》

(6)   GB14761.6-93《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

(7)   GB 1495-2002《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8)   GB 18176-2002《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

(9)   GB 14622-2002《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

(10)          GB 14621-2002《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

(11)          GB 18322-2002《农用运输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

  (各类新生产机动车型适用的主要现行标准的排放限值和实施日期见附件二及相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文件。)

2、申报范围:

  新生产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车、重型柴油车和柴油机、重型汽油车和汽油机(包括以NG和LPG为燃料的气体燃料发动机和车型)、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和农用车。

3、  申报、审核和批准发布程序

(1)企业资料申报

  企业应采取网上申报方式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提交申报材料,通常情况下,所有申报的程序都在网上完成。申报操作方法详见《新车排放达标网上申报系统操作使用说明书》。网上申报采用设立不同权限的用户名和密码的方式来保证申报过程中的数据安全,各企业申报相关人员必须妥善保管用户名和密码。

  申报资料包括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申报函、申报表、检验/视同检验报告和申报数据表。对申报资料的要求详见附件一。

  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目前只对轻型汽车和重型汽车装用的发动机)由生产企业进行网上申报。

  环保总局委托的检测机构将企业车型的电子检验报告通过网络传递到中心数据库。企业登陆机动车环保网的车型申报页面后,选择完成检测的车型和配置,生成申报表和申报函,并发送申报函后即完成了申报。

  对于不能出具电子报告的情况,企业登陆机动车环保网的车型申报页面后,必须先在线填写申报数据表(即申报车型的相关信息),选择车型和配置,生成申报表和申报函,发送申报函并然后将纸质的检验报告上报申报办后即完成了申报。需补充的资料以邮递或来人递交的方式上报,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内由专人负责接收与登记。

  网上申报首先应注册加入机动车环保网生产企业会员。

(2)申报资料技术审核

  申报办收到企业申报资料后及时反馈信息,对申报中存在的问题与企业及时联系,提出向企业申报资料的修改和完善要求等。

  每个批次的截止日期为每月的25日。

(3) 车型目录草稿的核对

  每个月初在网上发布上月25日之前申报的通过技术审核的车型目录草稿,由各企业生产进行核对,并限期反馈。

(4)审核结果批准发布

  通过审核并批准的车型或发动机型,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发布,并同时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机动车环保网)网上发布。网址为:

  机动车环保网http://www.vecc-sepa.org.cn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http://www.sepa.gov.cn

(5)工作时间

  在国家规定的正常工作日8:30-11:30和13:30-16:30内受理企业咨询及资料申报。网上申报可随时进行。

五、申报的联系单位及联系人: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新车排放达标申报办公室

  联系人/电话:倪  红/010-84910475、闫红歌、岳峰/010-84935030

  传真: 010-84935030

  E- mail:office@vecc-sepa.org.cn            

  网  址:www.vecc-sepa.org.cn

  地  址:北京安定门外大羊坊8号(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3号办公楼二层210房间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新车排放达标申报办公室

  邮  编:100012

  乘车路线:从安定门地铁站换乘358、758、858、850、803路等公共汽车到大羊坊站或立水桥站。或乘地铁13号线到立水桥站(再乘车向南约1公里的立水桥南站)或到北苑家园站(再乘车向西约2公里到环科院)即到。

附件一

企业申报资料要求

1、 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

  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目前只对轻型汽车和重型汽车装用的发动机)由生产企业申报人员按网络申报的操作方法创建,由企业申报负责人员网上发送(申报办法另行发布)。

2、申报函

  申报函由企业申报人员按网络申报的操作方法创建,由企业申报负责人员网上发送。

3、申报表

  申报表由企业申报人员按网络申报的操作方法创建。

4、申报数据表

  申报数据表由企业申报人员在线填写;

  申报数据表中的所有项目必须依据检验(视同检验)报告如实、规范地填写。

5、检验(视同检验)报告

(1) 新车型式核准检验(视同检验)报告应由我局认可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出具;

(2) 检验(视同检验)报告中必须注明车辆、发动机、燃油蒸发排放控制装置、曲轴箱排放控制装置、氧传感器、废气再循环装置、电子控制单元(ECU)、三元催化转化器、喷油泵、喷油器、增压器、中冷器、废气再循环装置、机外净化装置和降噪配置等的型号和生产企业。

  检验(视同检验)报告中必须完整、规范地填写所要求的内容。零部件生产企业名称应为全称;车型、发动机型号等信息应规范化、标准化填写,保证与其他管理部门发布文件的一致性;

(3) 检验(视同检验)报告应为电子检验报告,由检测机构通过网络传递到中心数据库;

(4) 在不能出具电子报告的情况下,可以出具纸质报告。纸质检验(视同检验)报告必须完整、清晰、全面,为加盖检验单位公章和骑缝章的报告原件;如提交视同检验报告,须同时提交被视同车型的检验报告(可为复印件)。

(5) 各类车型应完成的型式认证检验(视同检验)报告项目见附表1。

附表1

各类车型应完成的型式认证检验(视同检验)报告项目

车类

适用范围

依据标准

检验项目

轻型汽油车

最大总质量不大于3500kg及最大设计速度≧50km/h的轻型汽油车和安装点燃式发动机使用其他燃料的车辆。

GB 18352.2或18352.1-2001

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排放、燃油蒸发

GB14761.5-93

怠速下排气污染物

GB 1495-2002

加速行驶车外噪声

轻型柴油车

最大总质量不大于3500kg及最大设计速度≧50km/h的轻型柴油车和其他燃料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

GB 18352.2或 18352.1-2001

排气污染物

GB 14761.6-93

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

GB 1495-2002

加速行驶车外噪声

重型柴油车

最大总质量大于3500kg及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柴油车和装用其他燃料压燃式发动机的机动车

GB 17691-2001

发动机排气污染物

GB 14761.7-93

发动机全负荷烟度

GB 14761.6-93

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

GB 1495-2002

加速行驶车外噪声

* 如果重型柴油车所安装的发动机已经在环保目录发布,则不必进行GB 17691-2001和GB 14761.7-93的检验,替代提供此发动机在环保目录发布的批次、文号和序号即可

** 如果重型柴油车所使用的底盘已经在环保目录发布,则不必进行GB 17691-2001和GB 14761.7-93的检验,替代提供此底盘在环保目录发布的批次、文号和序号即可

压燃式发动机

设计车速大于25km/h的M2、M3、N1、N2和N3类及最大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1类的机动车装用的压燃式发动机,包括燃用其他燃料的压燃式发动机,但不包括农用车装用的发动机

GB 17691-2001

发动机排气污染物

GB 14761.7-93

发动机全负荷烟度

重型汽油车

最大总质量大于3500kg及设计车速大于50km/h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或装用车用点燃式NG、LPG发动机的汽车

GB 14762-2002

发动机排气污染物

GB 14761.4-93

曲轴箱排放污染物

GB 14761.3-93

燃油蒸发污染物

GB 14761.5-93

怠速排放污染物

GB 1495-2002

加速行驶车外噪声

* 如果重型汽油车所安装的发动机已经在环保目录发布,则不必进行GB 14762-2002和GB 14761.4-93的检验,替代提供此发动机在环保目录发布的批次、文号和序号即可

** 如果重型汽油车所使用的底盘已经在环保目录发布,则不必进行GB 14762-2002和GB 14761.4-93的检验,只需提供此底盘在环保目录发布的批次、文号和序号即可

点燃式发动机

设计车速大于25km/h的M2、M3、N2、N3类及最大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1类汽车装用的点燃式发动机和车用点燃式以NG、LPG为燃料的发动机

GB 14762-2002

发动机排气污染物

GB 14761.4-93

曲轴箱排放污染物

摩托车

整备质量小于400kg、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或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装有火花点火式发动机的两轮或三轮摩托车。

GB 14622-2002

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

GB 14621-2002

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

轻便摩托车

整备质量小于400kg、发动机排量不超过50ml、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的装有火花点火式发动机的两轮或三轮轻便摩托车。

GB 18176-2002

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

GB 14621-2002

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

农用运输车

以柴油机为动力装置,中小吨位、中低速度,从事道路运输的机动车辆,包括三轮农用运输车和农用运输车等,但不包括轮式拖拉机车组、手扶拖拉机车组和手扶变型运输机。

其中:

三轮农用运输车指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50 km/h,最大设计总质量不大于2000 kg,长不大于4.6m、宽不大于l.6m和高不大于2m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

四轮农用运输车指最大设计车速不70km儿,最大设计总质量不大于4500kg,长小于6m、宽不大于2m和高不大于2.5m的四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

GB 18322-2002

农用运输车自由加速烟度


附件二

各类新生产机动车型适用的主要现行标准的排放限值和实施日期

轻型汽车

第一阶段:  GB 18352.1-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

表1   I型试验排放限值                                   单位:g/km

车辆类型

基准质量RM/kg

限       值

型式认证

生产一致性检查

CO

HC+NOx

PM1)

CO

HC+NOx

PM1)

第一类车

全部

2.72

0.97

0.14

3.16

1.13

0.18

第二类车

RM≤1250

2.72

0.97

0.14

3.16

1.13

0.18

1250<RM≤1700

5.17

1.40

0.19

6.00

1.60

0.22

RM>1700

6.90

1.70

0.25

8.00

2.00

0.29

1)只适用于以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的车辆

第二阶段:  GB 18352.2-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I)》

表2    I型试验排放限值及实施日期                            单位:g/km

车辆类型

基准质量RM/kg

限       值

开始实施时间

CO

HC+NOx

PM

点燃式

压燃式

点燃式

非直喷压燃式

直喷

压燃式

非直喷压燃式

直喷

压燃式

型式认证

生产一致性

第一类车

全部

2.2

1.0

0.5

0.7

0.9

0.08

0.10

2004.07.01

2005.07.01

第二类车

RM≤1250

2.2

1.0

0.5

0.7

0.9

0.08

0.10

2005.07.01

2006.07.01

1250<RM≤1700

4.0

1.25

0.6

1.0

1.3

0.12

0.14

RM>1700

5.0

1.5

0.7

1.2

1.6

0.17

0.20

 

 

 

 

 

 

 

 

 

 

 

 

对于压燃式发动机(重型柴油机)和重型柴油车

GB 17691-2001《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表3   型式认证试验排放限值及实施日期               单位:g / ( kW·h)

实施阶段

实施日期

一氧化碳(CO)

碳氢化合物(HC)

氮氧化物(NOX)

颗粒物(PM)

≤85kW1)

>85kW1)

1

2000.9.1

4.5

1.1

8.0

0.61

0.36

2

2003.9.1

4.0

1.1

7.0

0.15

0.15

1)指发动机净功率。

表4  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排放限值及实施日期            单位:g / ( kW·h)

实施阶段

实施日期

一氧化碳(CO)

碳氢化合物(HC)

氮氧化物(NOX)

颗粒物(PM)

≤85kW1)

>85kW1)

1

2000.9.1

4.9

1.23

9.0

0.68

0.40

2

2004.9.1

4.0

1.1

7.0

0.15

0.15

1)指发动机净功率。

对于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油机)和重型汽油车

GB 14762-2002《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表5   型式核准试验排放限值和实施日期                单位:g/( kW·h)

实施日期

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汽油机

点燃式  NG、LPG 发动机2)

CO

HC+NOx

CO

HC

NOx

NMHC3)

THC

2003.1.1

34.0

14.0

4.5

0.9

1.1

8.0

2003.9.1

9.7, 17.41)

4.1, 5.61)

4.0

0.9

1.1

7.0

表6   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排放限制和实施日期            单位:g/( kW·h)

实施日期

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汽油机

点燃式NG、LPG 发动机2)

CO

HC+NOx

CO

HC

NOx

NMHC3)4)

THC4)

2003.7.1

41.0

17.0

4.9

1.0

1.23

9.0

2004.9.1

11.6,19.31)

4.9,6.21)

4.0

0.9

1.1

7.0

注:

1)仅适用于GVM>6350kg的重型汽油车;

2)对于汽油/LPG、汽油/NG的点燃式两用发动机,燃用汽油时应满足汽油机对应的限值要求,对于燃用NG/LPG燃料时应满足表中点燃式NG、LPG发动机限值的要求;

3)仅适用于NG发动机;

4)制造厂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用非甲烷碳氢NMHC或总碳氢THC限值。

轻便摩托车

GB 18176-2002《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

表7  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执行日期                     单位:g/km  

排气污染物

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

两轮轻便摩托车

三轮轻便摩托车

两轮轻便摩托车

三轮轻便摩托车

CO

6

12

1

3.5

HC+NOx

3

6

1.2

1.2

注:1 第一阶段型式核准试验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2 第二阶段型式核准试验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摩托车

GB 14622-2002《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

表8   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执行日期              单位:g/km 

排气污染物

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

两轮摩托车

三轮摩托车

两轮摩托车

三轮摩托车

二冲程

四冲程

二冲程

四冲程

CO

8

13

12

19.5

5.5

7

HC

4

3

6

4.5

1.2

1.5

NOx

0.1

0.3

0.15

0.45

0.3

0.4

注:1 第一阶段型式核准试验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2 第二阶段型式核准试验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 (怠速法)

GB 14621-2002《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

表9  怠速法测量排气污染物限值

试 验 类 别

CO,%

HC1),10-6

四冲程

二冲程

2003年1月1日起型式核准试验

3.8

800

3 500

2003年7月1日起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

4.0

1 000

4 000

2003年7月1日起生产的在用车检查试验

4.5

1 200

4 500

2003年7月1日以前生产的在用车检验试验

4.5

2 200

8 000

注:1)HC 浓度按正已烷当量

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

GB 1495-2002《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表10 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实施日期                        单位:dB(A)

汽车分类

噪声限值

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

2002.10.1~2004.12.30期间生产的汽车

2005.1.1以后生产的汽车

M1

77

74

M2(GVM≤3.5t),或N1(GVM≤3.5t):

GVM≤2t

2t<GVM≤3.5t

78

79

76

77

M2(3.5t<GVM≤5t),或M3(GVM>5t):

P<150kW

P≥150kW

82

85

80

83

N2(3.5t<GVM≤12t),或N3(GVM>12t):

P<75kW

75kW≤P<150kW

P≥150kW

83

86

88

81

83

84

说明:

a)M1、M2(GVM≤3.5t)和N1类汽车装用直喷式柴油机时,其限值增加1dB(A)。

b)对于越野汽车,其GVM>2t时:如果P<150kW,其限值增加1 dB(A);

如果P≥150kW,其限值增加2 dB(A)。

c)M1类汽车,若其变速器前进档多于四个,P>140kW,P/GVM之比大于75kW/t,并且用第三档测试时其尾端出线的速度大于61km/h,则其限值增加1dB(A)。

农用运输车

《GB 18322-2002》农用运输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表11  型式认证试验排放限值

实施阶段

实施日期

烟度值(Rb)

装用单缸柴油机

装用多缸柴油机

1

2002.10.01-2003.12.31

4.5

3.5

2

2004.01.01起

4.0

3.0

表12  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排放限值

实施阶段

实施日期

烟度值(Rb)

装用单缸柴油机

装用多缸柴油机

1

2003.07.01-2004.06.30

5.0

4.0

2

2004.07.01起

4.5

3.5

表13  在用车检查试验排放限值

实施阶段

实施日期

烟度值(Rb)

装用单缸柴油机

装用多缸柴油机

1

2002.07.01前生产

6.0

4.5

2

2002.07.01-2004.06.30生产

5.5

4.5

3

2004.07.01起

5.0

4.0

进入城镇的*

2002.07.01-2004.06.30生产

4.5

2004.07.01起

4.0

*实施限值的城镇范围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